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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化与电气工程学院宿舍安全管理制度(修订)
2013-04-25 21:26   审核人:

自动化与电气工程学院宿舍安全管理制度(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生活、休息的重要场所,为使学生宿舍文明、整洁、安全、舒适,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天津工程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天津工程师范学院学生宿舍管理暂行规定》(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进一步修订我院2009年下发的《自动化与电气工程学院宿舍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自动化与电气工程学院注册的各类全日制在校住宿学生。

第二章  制度条例

 

第三条  学生要严格遵守学校统一规定的作息时间,制定并执行《自动化与电气工程学院学生夜不归宿管理制度》(见附件一),在午休时间和晚上熄灯后,要求保持宿舍安静。严格遵守一卡通门禁制度。晚上和早上提前外出宿舍,需按照学院请假审批程序认真执行,做好登记备案和后续跟踪。

第四条  做好宿舍日常卫生安全工作。学院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辅导员老师周一至周五中午不定期深入宿舍内部进行检查,及时排除宿舍卫生安全隐患。每逢节假日前后,学院领导和辅导员将加大检查力度,同时安排学院班主任走访宿舍,与学生面对面谈宿舍问题,当面消除宿舍卫生安全问题。

第五条  学生会生活部全体成员每周二下午宿舍卫生例行检查,并重点检查需要限期整改的宿舍,及时消除宿舍隐患。学生要自觉配合各级领导老师、管理员、自管会和院学生会的检查。

第六条  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宿舍内严禁发生任何违反学校颁布的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特别强调学生不允许从消防窗进出宿舍,不允许破坏消防栓和灭火器,不允许挪动它们的位置,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第七条  注意防盗安全。培养学生养成离开寝室或睡觉时锁门、关窗的习惯;不将寝室钥匙借与他人,不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加门锁,钥匙丢失后及时报告楼下管理员;不在宿舍放贵重物品和大量现金。

第八条  实行传染病申报制度。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各类传染病患者,要求学生主动报告楼内管理人员或宿管办,同时第一时间上报学院进行备案;并要求学生如发现宿舍内传染性疾病疑患者,也应及时报告;传染病病人、病源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应服从医务室的医疗指导意见,积极配合有关住宿的调整变更和安排。

第九条  严禁各宿舍私自改变电源电路和私自设置附加电器设备,宿舍所配电器设施如损坏、必须报宿舍维修人员修理,学生不得私自修理,违反规定者将从重处理。使用电源插座时,要随用随插,用后即拔。

第十条  宿舍内所配备的家具及其他公用物品,由全室学生共同负责保管,不随意拆、改、损坏,如有损坏或丢失由责任者负责赔偿,如该责任者不承认,则由该室全体成员负责赔偿,属于自然损坏的要及时报告楼下管理员。宿舍内所配备的公用物品及设备不准带出宿舍或转借他人使用,如有特殊情况须经学院老师和管理员同意。

第十一条  故意损坏公务,拒不接受批评教育及拒付罚款,辱骂、侮辱甚至殴打宿舍管理人员者将从重处罚。

第十二条  严禁学生在宿舍楼内和寝室内吸烟,一经发现,严格按照《学生宿舍禁烟规定》津职师大学发〔2013〕65 号文件中规定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三章 处罚办法

 

第十三条  私自调换宿舍,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床位、出租或转让床位,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四条  擅自撬门、撬锁住宿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五条  擅自留宿校外人员的,给予警告处分;留宿异性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因让校外人员进入宿舍或者留宿而引起不良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  宿舍调整工作中,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学院调整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七条  未经允许,男、女生不准互串宿舍,对违反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记过及以下处分。

第十八条  宿舍内禁止大声喧哗、打闹,禁止大声播放各种音响,禁止开舞会、打球、禁止在宿舍内喝酒、猜拳行令,禁止将酒带入宿舍和从事各类妨碍他人学习、休息的活动。对违反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记过及以下处分。

第十九条  禁止在宿舍内向外泼水、扔杂物;禁止在宿舍楼内摔瓶子;严禁在宿舍内饲养动物;禁止在宿舍楼内停放自行车。对违反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二十条  禁止在宿舍楼内公用洗漱间裸身洗浴、冲凉。对违反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宿舍内进行任何经营活动。对违反者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宿舍打麻将牌;禁止以任何方式进行赌博。对违反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严禁在宿舍传阅淫秽书画和传播、收听、观看各种黄色音像制品。对违反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宿舍内严禁使用或存放洗衣机、电饭煲、电炉、电热杯、加热器、取暖器、软线吊灯、电吹风、烫发器等用电设备器具和煤油炉、酒精炉、煤气罐、应急灯、蜡烛及其他易燃易爆等物品,严禁私拉电线、私拉网线、私接电源,严禁将电线缠绕在床上,违反者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严重不良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私自改变电源电路和私自设置附加电器设备,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因以上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禁止私自摆放、拆装和毁坏宿舍内的水、电、消防器材、家具设施等。对违反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禁止私自将消防器材挪位,对违反者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宿舍楼内公共部位的卫生造成较大的破坏,屡教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八条  不服从宿舍工作人员的管理,态度较差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严重警告处分。辱骂、侮辱甚至殴打宿舍管理人员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禁烟规定的学生,将按照《学生宿舍禁烟规定》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处分、记过处分甚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自动化与电气工程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自动化与电气工程学院

 

                                               2013年4月25日

 

 

附件一

自动化与电气工程学院学生夜不归宿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学生能够按时回到宿舍休息,确保其安全,自动化与电气工程学院对夜不归宿学生的管理要求规定如下:

    1、如果本宿舍学生在学校正常熄灯(晚11点)后一小时内(凌晨零点)仍然没有回到宿舍,视为夜不归宿。其中,宿舍长为第一责任人,负责上报本班夜不归宿的同学。

    2、宿舍长发现本宿舍同学夜不归宿后,要立即向班长汇报,班长接到汇报后立即报告班主任。若班主任联系不上学生,则报给年级辅导员。

3、班主任要及时处理并将情况报给年级辅导员,并由年级辅导员在第一时间将情况汇报给主管学生工作的书记,必要时与学生家长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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