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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化与电气工程学院学生干部管理办法
2013-02-22 21:20   审核人:

自动化与电气工程学院学生干部管理办法

 为了提高学院学生干部队伍素质,促进学生干部队伍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促进学风、院风和校风建设,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一、学生干部任职资格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思想素质好、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带头遵守校、院各项规章制度。

(二) 德智体全面发展,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位居本班中等或中等以上,院、班两级学生干部不能在任职学年内有不及格,否则,自动离职,将学习赶上去再考察任用;

(三) 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有较强的集体观念和协作精神;热心社会工作,具备一定的工作能力和较好的奉献精神、服务意识。 

 二、学生干部的产生与任用

(一) 院团总支、学生会干部经竞聘产生、由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分职任命。

(二) 班级干部由班级民主选举产生,经班主任同意报学院团总支备案,试任期一般为一年。  

(三)  在学院其他学生工作相关部门任职的学生干部的产生方式,由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报学院团总支备案。

三、学生干部的考核

(一)学生干部的考核每年度进行一次,具体时间由学生干部任职的主管部门自行安排。

(二)学生干部的考核内容应结合学生干部任职条件及所在岗位的工作职责,采取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本着“公开、公正、客观、全面”的原则,重点考核学生干部的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业绩和专业学习情况等方面,并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

(三)学生干部的考核成绩是学院开展的“优秀团干(员)” 、“优秀社团干部”和“优秀学生干部”等先进个人评比的重要依据,是学生干部参与奖学金评定的重要指标和团员推优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学生干部的奖惩

(一) 对表现优秀的学生干部,可以给予通报表扬或以上奖励,并依照《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评优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授予“优秀团(干)员”、“优秀社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工作合格的学生干部,在奖学金评定中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加分鼓励。

(二)学生干部发生违反校规校纪、违反工作纪律等违纪现象,视其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撤职等处分。对学生干部做出处分决定,应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三)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免职:1、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担任社会工作的;2、因为学习任务较重不能继续担任社会工作或在职期间学习成绩达不到任职条件的;3、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担任社会工作的。对学生干部做出免职处理,应由学生干部本人提出书面辞职请求,报主管部门审批。

(四)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撤职:1、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2、违反校规校纪受到通报批评或以上处理的;3、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失误,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4、违反工作纪律经批评教育后屡教不改的;5、年度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五、学生干部的培训

(一)    学生干部的培训应坚持“理论培训与实际锻炼相结合,总体规划与分级、分类培训相结合”的原则,努力做到系统化、规范化、长期化。

(二)    学生干部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了解高等教育改革的形势与任务;学习高校学生工作的内容、规律和方法,研讨和交流学生干部工作的经验、方法和体会等。

(三)    学生干部的培训主要由学院党、团组织、举办的学生干部培训会、工作研讨会、素质拓展等形式进行。

六、本办法由院团总支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自动化与电气工程学院

                                          2013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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