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别是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困难生”)得到有效资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二章 勤工助学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三条 勤工助学经费由财务处单独划拨,专项列支,由学生处助学与贷款管理中心进行管理,集中统一使用,不得挪用和拖欠,也不准平均发放。
第四条 勤工助学经费用于支付在校内勤工助学活动中学生的劳动报酬。
第五条 凡是在勤工助学经费使用范围内,所有资金的支出必须经各用人部门领导批准、学生处领导签字和享受补助的困难生本人签字后方可发放。
第六条 对不定期发放的困难补助,其制表名单必须依学生处助学与贷款管理中心审定确认的困难生名册,确保经费使用的有效性与合理性。
第三章 勤工助学岗位管理
第七条 勤工助学岗位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一般在每年三月下旬,使用勤工助学岗位的部门,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学生处助学与贷款管理中心提出用人岗位申请,并填写《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勤工助学岗位申报表》(见附件1)。
第八条 用人部门经学生处助学与贷款管理中心核定用工数量、计酬标准并报人事处备案后,方可设岗。
第九条 校内用人部门必须确定专人负责在本部门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工作,并对学生的安全负责。
第四章 勤工助学的岗位安排及酬劳
第十条 每年评出困难生后,学生处助学与贷款管理中心将统一安排场地进行公开招聘,采取困难生与用人部门之间双向选择的方式确定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安排应遵循学生困难程度优先、低年级优先和未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优先的原则,通过提供合适的工作岗位和劳动报酬,支持和帮助困难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二条 校内勤工助学酬劳参照标准
1.卫生岗:每月工作时间为10小时左右,如打扫卫生、自行车摆放等工作,每月报酬50~70元。
2.部门岗:每月工作时间为30小时左右,一般指在各部门的勤工助学岗位,每月报酬在80~120元之间。
3.假期岗:指在寒暑假期间经学生处批准,临时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报酬为每人每天15~35元。
第五章 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
第十三条 各用人部门要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应以确保安全和不影响学生学业为前提,不得安排学生参与有危险性或有害身心健康的工作。同时,各用人部门要制定本部门勤工助学的管理办法,明确工作要求、纪律和行为规范等,并负责对学生进行考核评价(见附件2),交学生处助学与贷款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对工作积极,认真负责,有奉献精神,模范遵守用人部门规章制度,并受到用人部门好评的困难生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十五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凡是对工作不能尽职尽责或违反用人部门规章制度被用人部门辞退的困难生,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免发当月酬劳或不再安排勤工助学工作的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各种勤工助学活动应服从学生处助学与贷款管理中心的统一管理,未经批准的学生不得私自参加勤工助学工作或假借勤工助学名义工作。
第十七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困难生有义务、有责任接受校内组织的义务劳动。对于积极参加义务劳动的困难生,学生处助学与贷款管理中心根据其表现将优先安排劳动岗位;对回避义务劳动的困难生要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取消其勤工助学岗位和困难生应享受的其它待遇。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相关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1.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勤工助学岗位申报表
2.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勤工助学学生考核表
2011
年4
月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