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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
  审核人:李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学生素质教育,引导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逐步实现对学生评估的科学化,对学生管理的规范化,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素质测评的结果作为评定各类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以及推荐入党、毕业生就业等工作的主要参考。

第三条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是德育、智育、体育三方面成绩的总和,采用百分计算,德、智、体的权重分别为30%、60%、10%。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具有本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其他各类学生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德育测评

      第五条  德育测评成绩由基础分、附加分、扣分三部分累计构成,满分设定为100分。

      第六条  基础分包括政治表现、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爱护公物、讲究卫生、文明礼貌等方面。符合以上条件者,基础分均按70分计。

      第七条  附加分的主要内容和范围包括:  

(一)政治表现方面:

1.思想要求进步,申请入党并发挥模范作用,在学生分类指导中主动承担帮扶任务效果显著,加1~2分;

2.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及党组织活动,主动撰写并上交学习体会,加1~2分。

(二)课外活动方面:

1.担任社会工作并表现突出者,加1~5分(校院学生会等学生工作组织负责人最高加5分,部长最高加4分,干事最高加2分;校院学生社团负责人最高加4分;班级学生干部加1~3分),不可累加;

2.积极参加课外活动并获奖者,加1~6分,同一活动不累加;

3.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受到社会好评,加1~4分;

4.积极参加无偿献血,参评学期内每次加3分;

5.积极参加学科竞赛并获奖者,校级加1~3分,市级加3~5分,国家级加5~8分,同一比赛以最高分计;

6.承担大学生科研项目者,校级加1~3分,市级加3~5分,国家级加5~8分,同一项目以最高分计。

(三)宿舍文化建设方面:

在争创星级文明宿舍活动中表现突出:校三星级宿舍每人加0.5~1分,校四星级宿舍每人加1~2分,校五星级宿舍每人加2~3分。

(四)其他方面:

1.大二及以上非英语专业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英语专业通过专业四级)该学期加2分,非英语专业通过大学英语六级考试(英语专业通过专业八级)该学期加4分;计算机通过国家二级水平考试该学期加2分,通过国家三级水平考试,该学期加4分;其他专业类证书参照执行;

2.积极参加创新创业活动,有创业实体或公开发表论文、申请专利等,加1~4分;

3.有突出贡献者(见义勇为、捐献造血干细胞等)加1~4分。

第八条  扣分(在基本分基础上扣除已取得的成绩分数)主要内容和范围包括: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德育测评成绩为0分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2.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行政处分为留校察看、记过、严重警告、警告者,一次分别扣10分、8分、6分、4分;校通报批评一次扣2分;  

      3.违反宿舍纪律、课堂纪律、考场纪律、公共秩序等,尚未受到处分者,扣1~2分;  

      4.评选学期内旷课一节扣1分,迟到、早退一次扣0.5分,违反学校有关规定擅自离校或放假提前离校、开学迟到者,每天以6学时计算,按旷课论处;  

5.未经允许私自不参加集体活动者,每次扣2分。

第九条  德育测评附加分,总分不超过30分。

第三章  智育测评

第十条  智育测评成绩依据每个学生学习课程的考试、考查成绩并考虑到不同课程所占权重而定,如政治课、德育课、专业必修课、选修课、课程设计、技能操作实习、教育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等,但体育课不计入其中,计算公式为:

智育成绩=Σ课程成绩*学时/课程总学时

如果是等级制,则折合成百分计算:

=95;良=85分;中=75;及格=65;不及格=40。

第四章  体育测评

第十一条  体育测评成绩主要是体育课成绩和体育达标成绩,由体育任课教师和体育部提供。

第五章  综合素质测评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综合素质测评的组织领导工作分校、院、年级、班四级进行。校级由学生处负责,院级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负责,年级由辅导员负责,班级由班主任负责。  

第十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本着民主集中的原则,以班为单位,每学期进行一次,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

第十四条  测评时,学生应结合考评内容进行认真地自我总结,由本人依据本学期的实际情况,进行自我评分,并提供加分凭证。

第十五条  班级测评小组依据每个学生的实际表现,参考打分标准,给全班每一位同学评定成绩。  

第十六条  学院成立综合素质测评审议小组,由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吸收教师和学生代表参加,负责监督学生测评的统计、计算与复查,指导各班具体工作,并将结果公示三天,接受学生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学院可根据专业特点、学生人数等实际情况,对本办法的具体条款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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