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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化与电气工程学院违纪受处分学生管理办法(试行)
  审核人:李敏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等有关要求,结合学院学生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旨在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违纪受处分学生(以下简称受处分学生)转化和提高。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日制受处分学生的跟踪教育及管理。

第三条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学院取消其各类评奖、评优、推优资格。若担任学生干部,学院学生管理部门要撤销其职务;若是中共党员、中共预备党员,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若是入党积极分子,要调整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四条处分材料归档。对学生处分及解除处分的材料,学院应当真实完整的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五条建立处分学生跟踪教育帮扶制度。辅导员、班主任应重点关注受处分学生,充分利用班团干部、学生党员、优秀学生对受处分学生实施“一对一”帮扶,建立帮扶台账,制订帮扶计划。

第六条受处分学生的教育方式及教育内容。教育方式主要有:集中学习、个别谈话、义务劳动、集体活动、思想汇报等。教育内容有: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学生手册》有关管理规定及人生目标、理想信念等。

第七条辅导员、班主任要及时掌握受处分学生的动态,组织安排学生参加专题思想教育及跟踪考察的相关活动,强化正面教育,督促帮助其转化提高。

第八条受处分学生应积极改正自己错误,每季度至少向学院上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积极参加专题思想教育及跟踪考察活动,争取在考察期内有良好表现。

第九条受处分的学生解除处分条件:处分期满;有突出贡献或立功者,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学校职能部门批准,可提前解除。

(一)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半年后可解除,有突出贡献者,可减期至三个月;受记过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可解除,有突出贡献者,可减期至六个月。

(二)受到处分的学生,学院定期进行谈话并记录谈话内容。处分期满后,由学院在解除处分审批表中如实填写解除意见,报学校职能部门审批;有突出贡献申请提前解除处分的学生,须由学生提交书面申请、学院考察认定后,报学校职能部门审批。

(三)解除处分的下个月起,可恢复评优和奖励资格。

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自动化与电气工程学院全体在籍学生。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最终解释权在自动化与电气工程学院。

 

自动化与电气工程学院

                       202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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