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我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印发的《天津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津财规〔202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以下简称入伍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一年以上,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单招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第四条 下列学生不享受以上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二章 标准及年限
第五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第六条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七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八条 入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
入伍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高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对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学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专科或本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或硕士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中职高职连读学生入伍资助,以高职阶段学习时间计算。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以下简称《申请表Ⅰ》,一式两份),先到学校财务处审核学费、贷款等信息;再到学生处助学与贷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助贷中心)审核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信息。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财务处和助贷中心对《申请表Ⅰ》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Ⅰ》上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Ⅰ》交至入伍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级征兵办)。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区级征兵办对《申请表Ⅰ》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学院,由学院统一报送助贷中心,由助贷中心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对于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我校按照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对于在户籍所在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我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将代偿资金一次性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第十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我校的入学新生,到学校报到后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一式两份),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由学校财务处和助贷中心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学校应取消其受助资格。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我校就读,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我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区级征兵办收回。
第十二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市征兵办会同市教委确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在执行过程中,根据上级单位最新文件精神做出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