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在校本科生、高职生的勤工助学管理工作。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宣传部、学生处、研究生处、财务处、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后勤管理处、团委等部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七条 学生处助学与贷款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二)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并纳入学校管理。
(三)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部门(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四)配合财务处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做好酬金的发放和管理。
(五)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公德意识、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教育,根据岗位情况组织协调用人部门(单位)对上岗学生开展必要的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报请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业或违反勤工助学协议、操作规程的学生,可调整或取消勤工助学岗位;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勤工助学学生,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三章 校内岗位设置与管理
第八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公共服务等为主。用人部门按照学校人事制度规定,结合本部门工作量,本着必要、精干的原则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第九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限于假期或课余时间,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用人部门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 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用人部门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助学与贷款管理中心提出岗位申请,填写岗位申报表,经人事处审查,报助学与贷款管理中心核定用工数量、酬金标准后,统筹安排设岗。勤工助学临时岗位的申请要在用工前一周内填写岗位申报表,报助学与贷款管理中心审批后,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二条 每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结束后,助学与贷款管理中心举办勤工助学岗位招聘会,学生与用人部门之间通过双向选择确定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三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十四条 用人部门申请勤工助学岗位要以确保安全和不影响学生学业为前提,不得安排学生参与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工作。
第四章 校外勤工助学管理
第十五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由助学与贷款管理中心统筹管理。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助学与贷款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助学与贷款管理中心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助学与贷款管理中心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章 校内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经费由学校财务处单独划拨,专项列支,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勤工助学经费用于支付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的劳动报酬。用人部门结合学生劳动强度、工作质量及表现等情况,坚持公平公正、按劳取酬的原则核定学生劳动报酬,报助学与贷款管理中心审核。
第十九条 用人部门不得虚报或多报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量(劳动报酬),勤工助学经费不得挪用,酬金发放不得拖欠。对于虚报学生劳动报酬的部门,助学与贷款管理中心有权取消其勤工助学岗位,根据情况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于未经助学与贷款管理中心审批的临时岗位,不予发放勤工助学酬金。
第二十条 为使更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每名学生一般安排一个勤工助学固定岗位。
第六章 岗位酬金标准
第二十一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临时岗位按小时或天计酬。酬金标准为:
(一)固定岗位
1.工作助理岗:指在学校各部门设立的以工作助理性质为主的勤工助学岗位。
每月工作时间为20~30小时,每月酬金标准为240~360元。
2.公共服务岗:指卫生清洁、秩序维护、收发报纸信件等以简单劳动为主的勤工助学岗位。
每月工作时间为15~20小时,每月酬金标准为180~240元。
固定岗位的酬金,每学期按5个月核发。
(二)临时岗位:指经助学与贷款管理中心批准,临时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
按照每小时12元计算,每人每天酬金最高不超过96元。
临时岗位的酬金,当月报送核发。
第二十二条 对于在固定岗位工作表现优秀、持之以恒的学生,每月可获得绩效奖励,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50元。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参加校外或校内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天津市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第七章 学生管理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要服从助学与贷款管理中心的统一管理,未经批准学生不得私自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假借勤工助学名义工作。
第二十五条 按照“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用人部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指导和管理,负责做好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安全监管,并结合岗位情况,对勤工助学学生开展安全及业务等方面的岗前培训。用人部门(单位)要制定学生勤工助学管理细则,明确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酬金标准、职责要求、劳动纪律等。
第二十六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对于工作积极、认真负责、有奉献精神、模范遵守用人部门(单位)规章制度且受到用人部门(单位)好评的学生,根据情况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对于学生工作未能尽职尽责、态度不端正、违反规章制度被用人部门(单位)辞退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扣除劳动报酬或取消勤工助学资格;因违反劳动纪律或操作规程致使他人人身伤害、公共财物遭受损失,当事学生应予承担责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学生及用人部门(单位)须遵循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若出现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勤工助学管理工作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津职师大学发〔2015〕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