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规范学校的管理行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41号令)《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坚持处分与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程度相适应的原则;坚持集体讨论,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纪律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注册的全日制学生,其他各类学生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四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或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勤工助学、创业等社会活动时有违纪行为,依据本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学校对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可以给予以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违纪情节较轻的,可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查,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免于处分:
(一)违纪情节及后果较轻的;
(二)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三)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情况或者提供重要证据、线索,能主动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
(四)在违纪过程中,主动有效地制止事件(事态)发生、发展;
(五)在集体违纪事件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且事后积极配合事件调查;
(六)其他可从轻或免予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从重处分:
(一)违纪情节及后果严重的;
(二)在违纪处分考察期间再次违纪的;
(三)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的;
(四)对检举人、证人和有关管理人员等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五)胁迫、贿买、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纪的;
(六)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纠集校外人员在校内从事违法违纪活动或群殴的;
(七)组织策划群体性违纪的;
(八)因违纪行为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无正当理由应予赔偿而拒不赔偿的;
(九)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生处分期限一般为6到12个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一般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一般为一年。毕业班学生须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的,可酌情减少处分期(减少后不得少于6个月)。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条 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或者执法部门处罚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警告、罚款和行政拘留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依法不予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
第十二条 对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规定的下列行为,可以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二)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三条 学生违反课堂纪律,无故旷课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每学期累计达到10学时者给予通报批评,达到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达到4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伪造各种证明、证件,私刻仿造公章、仿造教师签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对涂改伪造成绩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对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对偷窃、骗取、抢夺、敲诈勒索、冒领和侵占等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的,根据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对协助作案、窝藏、销赃、转移赃物(赃款)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偷窃公章、机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根据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在课程考核中,下列行为之一属违纪,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违纪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进入考场后未将所携带的书籍、笔记、资料、字典、未开启的通信工具等被禁物品放在指定位置;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或不服从监考教师调座安排,或者考试中未经监考教师允许私自调换座位;
(三)未经监考教师允许,借用或者借给他人考试用具;
(四)在考试过程中无视监考教师警告,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
(五)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六)在考场禁止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七)在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擅自离开考场;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九)未按考试规定的时间要求擅自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十)他人强拿自己试卷未加拒绝或并未及时向监考教师报告;
(十一)其他应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违纪行为。
第十八条 在课程考核中,下列行为之一属严重违纪,学校给予违纪者留校察看处分,相应课程以零分计。
(一)在考场内辱骂、威胁教师,造成一定影响;
(二)在考场内不听从监考教师指挥,实施的行为致使其他考生无法正常考试或监考教师无法正常工作,严重扰乱考场秩序致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
第十九条 在课程考核中,下列行为之一属作弊,学校给予作弊者记过处分,相应课程以零分计。
(一)桌面写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和图表等,未及时向监考教师报告;
(二)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三)携带开启状态的通信工具、具有上网功能的设备等,且设备上无考试相关内容;
(四)其他应给予记过处分的作弊行为。
第二十条 在课程考核中,下列行为之一属作弊,学校给予作弊者留校察看处分,相应课程以零分计。
(一)开考后,在书桌内、书桌上、座位旁、考生身上和其他一切可以观看的地方有打开的,或者在试卷下垫有,或者在文具盒等用品中藏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教学大纲、复习资料等;
(二)携带与闭卷考试课程有关的文字材料或预先存有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的电子产品;
(三)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
(四)使用通信工具,或利用通信工具或视听接收设备接受与考试有关信息,或使用有网络功能的设备上网;
(五)学生在考场内或考场外,利用通信工具或视听发送设备向一名在考考生发送与考试有关信息;
(六)预先在身体、衣服、桌面等处书写与考试有关内容;
(七)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
(八)考生间传接与考试有关物品或互换试卷、答卷、草稿纸;
(九)相互核对试卷或答案;
(十)考试中经监考人员允许暂时离开考场,在场外观看与考试有关的材料或者与他人交谈考试内容,或者返回考场后被发现携带与考试有关材料;
(十一)将试卷带出考场修改,或者交卷后再返回修改试卷;
(十二)在有作弊嫌疑的考场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擅自离开考场;
(十三)其他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作弊行为。
第二十一条 在课程考核中,下列行为之一属作弊,学校给予作弊者开除学籍处分,相应课程以零分计:
(一)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冒名代替他人参加考试;
(二)学生在考场内或考场外,利用通信工具或视听发送设备向二名及以上在考考生发送与考试有关信息;
(三)组织作弊;
(四)携带专用作弊器材进入考场;
(五)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六)考试作弊被发现后不服从学校工作人员管理,严重扰乱考场秩序;
(七)在因考试作弊受记过及以上处分期间,再次作弊;
(八)其他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作弊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各学院及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相关考生实施了作弊行为,由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者;
(二)同一考场的同一科目或不同考场的同一科目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雷同者;
(三)个别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者;
(四)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谋取利益者;
(五)其他确属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违反学校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有关要求,有以下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一)在公寓内吸烟、扔烟头或存放烟具、烟盒、香烟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正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吸烟引发火情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吸烟引发火灾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承担一切后果及责任(包括赔偿、罚款等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上述情况无人承担责任时,给予宿舍全体成员对应处理。如违反者为非本宿舍人员,在给予违反者对应处理的同时,给予被访人员或被访宿舍有关人员通报批评或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公寓内使用明火,存放易燃物,破坏或挪移消防设施设备、逃生窗,堵占疏散通道、安全(逃生)出口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消防管理制度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导致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承担相应赔偿和法律责任。
(三)在公寓内存放或使用各种发热性电阻器具和大功率生活电器设备及违反用电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导致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承担相应赔偿和法律责任。
(四)在公寓内存放爆炸物、危化品、管制刀具、仿真枪械等违反反恐、消防、治安管理要求的,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导致不良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并承担相应赔偿和法律责任。
(五)对于挪移、改装、拆卸、破坏、租借公寓内公共设施等违反公物管理要求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导致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承担相应赔偿和法律责任。
(六)对于违反公寓住宿管理、安全管理、卫生管理、供电管理要求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导致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承担相应赔偿和法律责任。
(七)对于干涉、阻扰、妨碍学生公寓正常管理工作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正或态度恶劣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威胁、辱骂、侮辱、殴打工作人员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承担相应赔偿和法律责任。
(八)对于危害住宿学生身心健康安全、影响学生公寓正常秩序的其他行为,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违反者警告及以上处分,并承担相应赔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利用信息网络或其他手段违纪的,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对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以下内容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2.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信息或者教唆犯罪;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9.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等信息。
(二)对传播虚假信息或者侵犯他人名誉、隐私的信息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对制造和故意输入传播信息终端病毒、蠕虫、木马程序等恶意代码、危害信息系统安全并造成后果、非法入侵信息系统、盗取数据信息的,视其严重程度,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盗用他人网络地址、帐号等,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第十六条相应条款处分;对造成其他后果的,参照本条前两项从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打架斗殴的策划、滋事、参与、做伪证及提供凶器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一定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纠集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并造成一定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挑逗滋事造成打架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对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警告处分;对致他人轻微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致他人轻伤及以上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的,视其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故意做伪证,致使调查受干扰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对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但未造成一定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对造成一定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聚众赌博、组织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参与吸毒、贩毒,或者为吸毒、贩毒提供方便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侮辱、诽谤他人,或者以调戏、漫骂等方式严重骚扰他人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侮辱妇女,未造成严重后果,并对错误有深刻认识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对卖淫、嫖娼行为的当事人及参与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参与走私、贩私等非法经营,以任何形式参与或组织非法传销活动,触犯法律、法规的,按第十一条处理。
第三十二条 在校外言行有损校誉的,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处理或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对冒用、盗用学校名义从事各种经营、开发等活动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在校内外酗酒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正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非经学校或学院统一组织,私自到江、河、湖、海等处游泳出现意外者,其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对组织游泳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参与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第三十五条 严禁攀爬、翻越校园围栏及公共建筑物,出现意外,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违反者一经发现,给予教育批评,经教育不改正或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第三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凡违反者,经教育拒不悔改的,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三十七条 不遵守公共秩序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在校区内公共场所,包括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办公楼、学生公寓等校园公共场所,大声喧哗、男女交往不得体不文明等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且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的,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对故意损坏、倒换学校馆藏图书,偷盗图书,盗用他人证件借书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对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对干扰、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校规校纪实施管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对在有禁烟或严禁使用明火标识的公共场所吸烟或使用明火,经劝阻无效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导致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承担相应赔偿和法律责任;
(七)对于不遵守学校请销假制度,隐瞒、谎报个人行踪、去向或不履行请销假手续、未按时返校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如发生事故,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三十八条 对于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德、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违反《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和学校社团管理相关要求,组织、参与违规学生社团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社团负责人及相关参与人员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九条 在政府和学校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安全稳定、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中,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不遵守相关管理规定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四十条 处分事件的查实。学校发现学生有违规违纪行为时,学院及相关部门应当查清事实、收集证据,保留调查笔录和当事人陈述事实材料。学生旷课、考场违纪和作弊事件由教务处负责取证核查,盗窃、打架、斗殴、侮辱、诽谤等事件由安全工作处负责取证核查,学生公寓、图书馆、食堂等管理服务部门负责其管理区域内学生违纪行为的核查;同一违纪事件涉及几个院(部)的学生时,在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主持下,由相关院(部)协调处理;对于案情复杂或性质恶劣的学生违纪事件,或者各部门在调查学生违纪事件中遇有困难,可提请学校安全工作处(或通过安全工作处提请公安部门)调查取证。
对事实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有关院(部)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职能部门。
第四十一条 处分意见告知。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或处理意见之前,须向学生送达处分意见告知书,告知学生拟给予的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生本人签收处分意见告知书,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学生所在学院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四十二条 处分决定的形成。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院(部)党政联席会提出意见,根据管理权限报学校职能部门审核,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由学校下发文件生效。
(二)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院(部)党政联席会提出意见,经学校职能部门审核,并进行合法性审查,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教务处报天津市教委备案。
(三)学校对学生所做的处分决定均由学校统一发公文,处分决定应当包括: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四)对发现的学生违纪事实,在违法、违纪、违规事实调查清楚的情况下,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分决定或处理意见,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一般应在发现其违纪行为的学期内处理结束。学期末发生的违纪事件可延期至下学期处理结束。
第四十三条 处分决定的送达。
(一)学生所在学院将学校处分决定的文件送交学生本人,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学生签收处分送达通知书,签字日期为送达日期;拒绝签字的,可以由院系领导、辅导员或学生代表作为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2名及以上见证人签字或盖章,把送达文件留在受送达人住所,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视为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送达到学生的户籍地或学生书面确认的其他送达地址的,视为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二)对学生的处分决定,除涉及学生隐私的内容外,应以适当的方式在一定的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四十四条 违纪处分的申诉。
(一)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会由学校主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受理学生对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校长办公室。
(二)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收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做出决定。
(四)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五条 处分决定的存档。处分决定由学生处存档。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由教务处报天津市教委备案。
第四十六条 处分材料的归档。对学生处分及解除处分的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学院取消其各类评优和奖励资格。担任学生干部的,相关职能部门或学院要撤销其职务,属于中共党员、中共预备党员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处理。
第四十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下发学习证明(如有欠费,须先交齐费用)。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当在收到学校开除学籍处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学校可采取措施令其离校并直接将其档案由学院(部)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由安全工作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章 处分跟踪管理
第四十九条 受处分的学生解除处分条件:处分期满;有突出贡献或立功者,经本人申请,院(部)审核,职能部门批准,可提前解除。
(一)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半年后可解除,有突出贡献者,可减期至三个月;受记过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后可解除,有突出贡献者,可减期至六个月。
(二)受到处分的学生,由所在院(部)定期进行谈话并记录谈话内容。处分期满后,由所在院(部)在解除处分审批表中如实填写解除意见,报学校职能部门审批;申请提前解除处分的学生,须由学生提交书面申请、学院考察认定后,报学校职能部门审批。
(三)解除处分的下个月起,可恢复评优和奖励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凡违反学校其他校规校纪,违反公序良俗,确需给予处分的,参照本规定相近条款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各院(部)须认真执行本规定,违反者,追究其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处按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津职师大发〔2021〕68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