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校《教育实习工作规范》(津工师教发[2005])的要求,为规范教育实习管理,保证各学院教育实习的顺利进行,确保教育实习质量,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一、按学院安排统一进行教育实习环节;
1、凡参加我校师范教育模块学习的全日制本科生,均要求按各学院统一安排进行教育实习。不得自行联系学校进行教育实习。
2、各学院应安排专门教师负责各学院教育实习任务,负责本学院教育实习基地的签订、沟通和联系,安排学生教育实习环节,通过检查、抽查等方式保障教育实习质量。
3、各学院在学生实习前上交《教育实习计划安排表》,如附件1所示。教育实习计划安排表包含:专业班级、实习基地、实习人数、学院指导教师及联系方式、实习基地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和教育实习周数等内容。
4、教务处按照教育实习计划安排表实际情况,下拨教育实习经费。
5、各学院教育实习临时有调整的,必须提前提交申请。
二、已签署三方协议学生的教育实习安排;
1、对已签署三方协议并且受签约学校邀请到该校进行教育实习的学生,学院可以安排该学生到签约学校进行教育实习。
2、签约学生必须上交所在学院如下材料:三方协议复印件,学校邀请函复印件和学生申请原件,模板如附件2和附件3所示。
3、各学院留存已签协议学生的相应证明材料备查,并将相应实习信息填入《教育实习计划安排表》中。
三、被我校就业指导中心推荐就业学生的教育实习安排;
1、被我校就业指导中心推荐并受相关学校邀请且双方均存在就业意向的学生,可以在就业指导中心的担保下,到相关学校进行教育实习。
2、具体相关流程见《教育实习预签协议保证书》,如附件4所示。
3
、该学生必须具备以下证明方能进行教育实习:实习学校的邀请函、就业指导中心的担保证明、所在学院核实证明以及教务处的审核意见。